TVBS新聞網2024年2月2日你叫我踩!「試駕超速」遭吊牌 客怨:需賠54萬
- 民眾還原試車過程,他說依照業務指示到試車地點業務說重踩電門試試看,但踩完後卻發現有警察 業務說警察沒在拍,沒想到一週後收到超速40罰單並且吊扣牌照6個月,業務要求賠償罰單以外扣牌損失以租車價計算,一天3000半年54萬,後續業務主管再提3個選擇,第一請人處理掉罰單,第二買現場新車再加價30萬,第三買試乘車205萬,民眾知道超速是事實願意負責但認為業務應該共同承擔。
- 後續民眾分享試乘前有簽 試乘同意書,裡頭如交通違規駕駛人需自行負擔違規罰鍰,如果導致車輛被吊牌駕駛人願依規定賠償營業損失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,關於「危險駕駛」條件,行車最高時速從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,若行車速度超過40公里以上,即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,除處新臺幣1萬2,000元至3萬6,000元罰鍰外,還要吊扣汽(機)車牌照6個月,如果不按時繳送,將會被註銷車牌。
之前有新聞是去試開新的試乘車卻出車禍撞了,底下網友會打上「賀成交」,自撞雖有保險,但超過保險額度的維修費用試駕人也要賠。
這超速後要賠車廠第一次聽聞,ptt車版有人討論,業務、車主的責任。這則新聞告誡試乘者,試開別人的車,責任重大,不要誤認別人的車別人的事~罰單維修都要自己賠。(記點可轉移到試駕者的駕照上,就不用扣車牌,而是駕照記上違規點數:3點)
扣牌損失_3000*30*6=540000
超速40罰單_1萬2,000元至3萬6,000元罰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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